(编辑:jimmy 日期: 2024/11/5 浏览:2)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签订居间合同需注意有以下方面:1.合同名称;2.居间服务的合法性;3.合同相关主体。
居间合同在我们生活中通常就是中介合同,比如说二手房买卖,我们去房产中介公司,那么,这个房产中介公司就是我们所说的居间人,再比如说婚姻介绍公司,它也是居间类型中的一种。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子:小乌兰想要买一套房子,由于现在期房行情不好,就准备买一套二手房,于是来到德佑房产公司,给德佑公司的房产经纪人描述了自己的需求,房产经纪人通过20天的寻找,就帮小乌兰找到了心仪的房子,小乌兰服了德优公司3万块钱报酬。
解释:在这个案例中,小乌兰就是委托人,而德佑公司就是居间人,小乌兰要和德佑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要和德佑公司找到了卖家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德佑公司要帮助小屋蓝和卖家完成交易。
(一)保密条款
委托人需要保密的,应当与中介人签订保密协议。签订居间合同时,委托人要求的,居间人不得告知对方其名称或者业务名称,中介应该体现在合同中。特别是在二手房买卖中,因为涉及到卖方的房屋信息,身份信息等一系列的内容是需要保密的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
支付报酬的条件是,只有在中介促成合同成立时,中介方才能要求委托方支付报酬,因为在我们生活中会出现跳单的现象,大家在网上也看到过,所以呢,支付报酬的条件一定要写清楚,这个主要针对中介公司。
(三)居间活动费用
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承担居间活动的费用,比如中介公司帮我们去找房子,带我们去看房子产生的交通费等,应当由中介公司承担。
(四)违约责任
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居间人服务的对象是委托人,那么在我们买二手房过程中对房屋的交易信息,或房屋的事故,都要了解清楚,居间人都有告知义务,如果居间人不告知,那么就涉及到违约,要约定明确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